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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7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9-04-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白显奎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抚顺大气污染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您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2018年抚顺市空气质量状况
2018年抚顺市城区空气质量达标279天,达标率为76.4%,完成省控目标(良好率76.3%),达标天数比例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全市各城区的达标天数比例在63.8-84.0%之间,全市各城区达标率东洲区最高,望花区最低。除大伙房水库外,其他城区达标天数比例同比均上升,新抚区升幅最大,为6.4个百分点。
2018年全市PM10、PM2.5、SO2、NO2、浓度分别为73μg/m3、43μg/m3、21μg/m3、32μg/m3。PM10和PM2.5分别超标0.04倍和0.23倍。同比均有所下降,其中PM2.5下降了8.5%,PM10下降了12.0%,SO2下降了12.5%,NO2下降了5.9%。2018年各城区PM10、PM2.5浓度值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新抚区PM10降幅最大。
近5年颗粒物污染总体呈下降趋势,与2014年相比,2018年PM2.5和PM10年均值浓度分别下降了25.8%和29.1%(图1、图2)。
二、《抚顺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对您的建议采纳部分章节
(一)、工作目标
全市空气质量达标率77.4%以上, 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0μg/m3以下。















 (二)重点任务
1.实施燃煤污染治理
2.实施散煤替代。严格执行《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2019年,抽检商品煤5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以社区、村屯为网络,建立散煤管控网格化监管体系。社区、村屯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散煤入户。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3.强化散煤污染控制。集中整治城区露天市场燃用小煤炉,2月底前摸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燃烧散煤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治理方案,加大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散煤污染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三)调整产业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率
1.严格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区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实现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4.推进清洁取暖。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
5.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四)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燃煤发电机组和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五)大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
1.严控工业VOCs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3.加强社会堆场和道路扬尘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物料运输车辆泄漏、遗撒。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摸清城区社会露天堆、料场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治理方案,采取防风抑尘措施。(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4.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对厂区内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运送、装卸流程实施管控,防治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5.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19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xxx公顷。(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七)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以柴油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排放管控,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对尾气超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整治“冒黑烟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行、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行、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
2.加强成品油质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开展抽查工作。2019年抽检成品油60组以上。(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大力淘汰老旧车辆。以“小凉快”为重点,开展全市 “小凉快”数量摸底调查,划定重点区域,分区整治,层层推进,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协调联动,加大宣传,动员全市力量鼓励群众举报“小凉快”冒黑烟问题,通过监控抓拍、市民举报以及上路执法等多种方式,对排放不合格车辆严肃查处。(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4.完善城市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5%,;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5%、95%。(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秸秆综合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1.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市新建秸秆收储点1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强化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对于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或焚烧痕迹的地区进行严厉问责并进行经济处罚,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加快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与现有6个国控大气监测站和40个微型站共同构建我市环境自动监控网络。同时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并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建设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完善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网。(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
2.建立辽宁中部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以沈阳为核心,强化区域内合作,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和区域内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在省政府协调指导下,同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形成区域化整治效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
3.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定期更新市级应急预案中的限停产企业清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
各县(区)政府、各市直部门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强执法监管
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执法联动,重点严查燃煤企业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减排落实、工地道路及堆场防尘、“散乱污”问题企业整改、秸秆焚烧控制和移动源污染防治等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三)加强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县区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县区实施年度考核;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县区进行约谈,对年底考核不合格的,将按《抚顺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各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重点工作,宣传报道我市精准治霾、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强化公众参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受到城市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和落实工作。
在此,再次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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