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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抚顺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4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9-04-0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尊敬的耿顺堂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养殖户补偿的建议》已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水十条”和环保部相关规定,养殖场户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条件下从事畜牧养殖,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据《抚顺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抚政办发{2017}57号)规定,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也就是说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和实施者。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东洲区24个养殖户均位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区内,其中一级保护区的6个养殖户,正值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的大好时机,省政府给予补偿。目前省、市政府对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二级内规模养殖户、零散养殖户的关闭搬迁尚无计划安排和资金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建议省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生态补偿、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推动提高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保护水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是发挥绩效考核引导作用,建议并推动相关部门,在省、市政府绩效考核中,加大对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和水源保护工作考核权重。二是建议省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保护区内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省财政安排一般转移支付用于支持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同时明确了省直相关部门在向上申请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时,应向保护区内倾斜等政策,争取水库横向生态补偿方面有新突破。
     我们再次感谢您提的建议。恳请您继续进一步关注和支持大伙房水源保护工作。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法律法规做好大伙房水源保护工作,并将积极向省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反映水源二级保护区养殖场户补偿的问题,力争引起重视并尽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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