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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4-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徐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检察﹢行政’的抚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收到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在局建议提案办理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市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负责与我部门外聘法律顾问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认为您在人大三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建议切合工作实际,更加健全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同时,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配合,且双方都能各自发挥本部门职责和专业优势,增强对赔偿义务人的追责力度,在公益诉讼中达到1+1﹥2的公益修复效果。
  二、在《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抚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部门责任中明确“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益诉讼相关活动。”上述部门责任中为“检察﹢行政”的新型诉讼模式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局认为检察机关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环节和诉讼环节是对《方案》中开展赔偿磋商、执行和监督等制度的创新及补充。
  三、我市虽然出台了《抚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不断完善。所以,市生态环境局也一直关注省内外兄弟市的好的经验及做法。江苏省南通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直走在前列,南通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检查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为完善《抚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局建议可效仿外省市的经验及做法,联合发文明确双方在此类公益性诉讼案件中的各自具体职责分工。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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