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对抚顺市十六届代表大会第25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9-04-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尊敬的张春民代表:
     感谢您对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关于章党镇大伙房水源保护企业关停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需要建设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经《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所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在一级水源区内实施建设。
     水源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但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一律禁止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只要满足防止水体污染的前提就可以从事标准范围内的经营性活动,所以您提到的“二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应该按照污染程度实行分步实施,对污染超标严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方向是正确的,我们将适企业情况积极向上反映。目前,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如何加大保护区域商饮搬迁政策支持等问题,我局正在积极促进保护区发展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实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近年来,位于水库上游汇水区以内的我市清原、新宾、抚顺、东洲三县一区放弃了大量企业拓展项目,为保护好这一重要水源做出了艰苦的努力和重大的贡献,同时也牺牲了企业发展的众多机会,付出了昂贵的发展代价。对此,市政府多次向省里呼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水库上游地区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对水源保护区内限制发展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生态补偿,切实解决水源保护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水源保护区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感谢您对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