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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1-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3年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市具体要求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组织协调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十六)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监管。

(十七)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成立,2020年正式挂牌。

为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服务保障。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总量减排、行政审批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为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各县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等相关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为县欧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手服务保障。

承提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

(十八)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2019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2020年1月8日对外正式挂牌。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因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农业面源、流域水污染防治执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 ;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查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查处 ;协助上级机关做好法制审核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配合环境税复核。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二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预算公开表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3年,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收入预算4879.52万元;支出预算4879.52万元

二、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收支总预算4879.52万元。收入预算为财政拨款收入。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879.5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5.0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04.2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18.81万元;节能环保支出3651.4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46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42.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2.7万元。 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2569.56万元。

    三、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879.5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46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42.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2.7万元。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2569.56万元。

人员经费3917.4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交通费用、退休费、生活补助、丧葬费、职业年金等。

公用经费支出543.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9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93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债务支出情况

2023年无债务支出情况。

(二)预算绩效情况

  2023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1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418.52万元。

 (四)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1、2023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因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没有数据。

2、2023年预算中没有债务预算支出,因此“债务支出预算表”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 卫生健康(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9.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应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23年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预算公开批复表(汇总).xlsx

2023年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单位预算批复表.xlsx

2023年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单位预算批复表.xlsx

2023年执法队预算批复07900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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