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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生态环境局2019部门决算公开报表及说明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7-3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19年度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决算公开报表及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部门)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部门)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市具体要求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组织协调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十六)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监管。

二、部门决算单位机构设置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后勤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安全生产、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科(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任务。

(四)科技与财务科(国际合作科)。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承担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环保行业行政审批工作。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水生态环境科。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水源监管科(服务业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科)。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环境问题,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承担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指标任务。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农膜污染防治工作。

(十)农业环境保护科。指导、协调、监督农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

(十一)工业环境保护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指导、协调、监督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监测执法应急科。负责协调监测机构完成执法及应急等相关监测任务,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小型空气站建设运行及监管。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设置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等7个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正科级。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纳入(部门)2019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   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二部分(部门)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附件.xls

第三部分(部门)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分析

(一)2019年度本部门收入总计为6995.5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686.45万元,增长31.7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的增加,其中新增援助其他地区的节能环保支出经费。

 

本部门本年度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995.5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995.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103.55万元,主要是保险及项目经费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2019年度本部门支出总计为6161.4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76.38万元,增长12.33 %

增加(或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的增加,其中新增援助其他地区的节能环保支出经费。

本部门本年度支出包括:

1.基本支出2,445.21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53.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5.1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6.67万元。

2.项目支出3716.26万元,主要包括大气、水体、污染防治项目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927.95万元

主要是保险及项目经费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及分析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部门2019年度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161.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45.21万元,项目支出3716.26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161.47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72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1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5.1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9.9万元,节能环保支出4534.72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24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9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5.57万元,其他支出11万元。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72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0.72万元,主要是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2.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19万元,包括:

文化市场管理0.19万元,主要是单位在文化方面等支出。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5.14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73.6万元,主要是行政位离退休等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16.54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等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86.4万元,主要是养老保险费。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06.92万元,主要是职业年金费。

5)死亡抚恤1.68万元,主要是抚恤金。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9.9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36.2万元,主要是医疗保险支出。

2)事业单位医疗54.09万元,主要是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支出。

3)公务员医疗补助19.61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医疗报销费费用支出。

5. 节能环保支出4534.72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797.78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在职人员经费、大楼运行费、环保业务专项经费等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20.93万元,主要是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环境保护宣传17万元,主要是环境保护宣传费用、稿费、杂志款等。

4)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113.5万元,主要是事业在职人员经费、环境网络运行费等支出。

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6万元,主要放射物质监管、管制等支出。

6)大气698.28万元,主要是治理空气污染、汽车尾气等方面的支出。

7)水体892.03万元,主要是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支出。

8)其他污染防治支出372.36万元,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9)环境监测与信息1328.44万元,主要是用于环境监测和信息方面等的支出。

10)其他污染减排支出188.4万元,主要是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6. 交通运输支出0.24万元,包括:

其他公路水路运输支出0.24万元,主要是用于公路水路方面等支出。

7. 援助其他地区支出974万元,包括:

1)节能环保974万元,主要是援助其他地区中用于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8. 住房保障支出145.57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145.57万元,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支出。

9. 其他支出11万元,包括:

其他支出11万元,主要是不能划分到科目的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9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48.5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4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8.1万元。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8年度减少84.82万元,下降63.6%,主要是公务用车辆减少,运行费用减少,无新购置车辆等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45万元,主要用于迎接上级环保检查招待费等,2019年度国内公务接待累计19批次,59人,0.45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8.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1万元。2019年度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9辆。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5.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9年减少563.73万元,降低75.24%。主要原因是:参公单位合并走,人员经费减少。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23.51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9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其他用车1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9台(套), 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6台(套)。

.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精准管理

   3)强化督促检查

   4)推行双向责任

   5)落实整改提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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