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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7-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检查方式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3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5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的执法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6在线监控现场检查【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行政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7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8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9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0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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