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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9-09-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号
项目名录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处罚行政强制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大气法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文件《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车发【2018】3号。






3对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对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以及大型厂矿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5对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6对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保部门处三百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7对机动车及机动车排污单位现场检查行政检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公布)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规章】《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01年12月31日公布)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不得弄虚作假。








8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10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1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2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3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








1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
    水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1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2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167号令,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2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3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3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3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4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4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4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2014年12月19日公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4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2014年12月19日公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4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4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4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167号令,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4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5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5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2007年9月27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五)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5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2013年11月11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5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2号,2011年4月8日公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5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5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30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公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19日公布)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6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30日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改)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6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改)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公布)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公布)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6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公布)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6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6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6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6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71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2008年12月6日公布)
      第四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7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05年9月14日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9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05年9月14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2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83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公布)
    第五十九条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4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85对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1997年3月25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86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公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五)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87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公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五)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88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公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无法密闭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89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分。              









90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91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92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93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4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95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96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7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8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9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第七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00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
【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有关部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1对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划入原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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