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登记管理且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在排污登记有效期满前20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延续。
一、未超有效期
未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进行登记延续。操作步骤如下: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2.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如忘记账号和密码请点击此连接(排污许可证企业用户名或密码找回指南 )进行找回。
3.进入企业界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4.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进行登记,延续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
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二、已超有效期
操作步骤如下:第1、2、3步步骤同上;
4.进入排污登记页面,点击“登记注销”注销已失效的排污登记。
5.注销后,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登记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
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三、注意事项:
1. 补充工业噪声信息
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
P020250116506795831658.pdf,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见附件)
属于第3至99类的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在2025年底前完成将工业噪声排放信息纳入排污登记管理。
2.法律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排污登记不收费
排污登记操作简单,各排污登记单位可自行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办理,该办理事项
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生态环境部门从未委托任何服务机构开展排污登记有偿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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