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2〕19 号)的要求,在抚顺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过程中,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策事项名称:抚顺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域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性质:重大政策
(三)决策事项内容: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抚顺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域。
1.禁限行(用)区域范围划定
(1)东洲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东至阿金沟到绥化路,南至阿金沟到茨沟,西至海新街,北至龙凤路到浑河南路、绥化路(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面积7.99平方公里。
(2)顺城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东至贵城街,南至临江路、河堤路,西至葛布街,北至高山路、铁路、抚顺城路、顺城路,面积15.044平方公里。
(3)望花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东至古城子河,南至鞍山路、锦州路,西至康平街,北至滨河路、沿滨路,面积6.60平方公里。
(4)新抚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东至略阳街,南至安居南小区、西露天矿北邦,西至安泽街,北至沿滨路、浑河南路,面积7.66平方公里。
2.禁限行及使用管理规定
(1)在全市行政区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2)在以上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域,全天禁止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行驶;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行驶;
(3)在以上污染防治禁限行(用)区域铁路货场、物流园,全天禁止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限行(用)区内使用。
(四)决策事项范围:抚顺市市区。
1.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等,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
2.研究相关资料,实施社会调查,识别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判定风险程度
4.结合分析结果,针对决策事项的风险程度和风险状态,确定初始风险等级;
5.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并评估采取防范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主要征求社会各界和当地群众,特别是与本决策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真实意见和诉求。
1.本决策事项区涉及群体对决策事项的了解;
2.本决策事项区涉及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
3.本决策事项区涉及群体对决策事项的态度。
为便于征求和整理公众对本决策事项实施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责任单位设立了联系电话,并计划召开专项座谈会。公众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按本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决策事项责任单位取得联系并登记,决策事项责任单位酌情确定是否召开座谈会。
本次公告意见征求时间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决策事项单位: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决策事项单位联系人及电子邮箱:马先生 liaoningyr@163.com
评估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毛先生 024-53888061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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