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了《抚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公示期间,任何相关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若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信函、电话、邮箱等方式反映,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人:马明远 联系电话:58289615
邮箱:fssdqk@126.com
附件:抚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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