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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11-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等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道浑河北路21-2号,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规科,邮编:113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hjjcjzh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127日。

 

 联系人:蔡峰海          联系电话:58289665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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