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等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道浑河北路21-2号,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规科,邮编: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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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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