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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光化学烟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7-09-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光化学烟雾是由汽车、工厂等污染源排入大气的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主要是指NONO2)等一次污染物,在阳光的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生成臭氧、醛、酮、酸、过氧乙酰硝酸酯(PAN)等二次污染物,参与光化学反应过程的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的混合物所形成的烟雾污染。

一、              预防和处置原则

1、    合理规划,加强预防。地方人民政府对光化学烟雾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布局,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开展汽车尾气治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部门职责和预防性保护措施。

2、    加强监测和预警。环保、气象、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光化学烟雾及其产生条件的监测,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和信息交流,做好早期预警工作。

光化学烟雾污染级别按照代表性污染物臭氧的浓度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

Ⅰ级。城区和近郊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站点的臭氧小时平均浓度大于或等于550μg/m3(臭氧API指数400),根据预测并仍将持续两个小时以上。

Ⅱ级。城区和近郊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站点的臭氧小时平均浓度大于或等于450μg/m3(臭氧API指数300),根据预测并仍将持续两个小时以上。

Ⅲ级。城区和近郊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站点的臭氧小时平均浓度大于或等于320μg/m3(臭氧API指数200),根据预测并仍将持续两个小时以上。

3、    及时采取指导、管制等方法,规范城市交通行为,积极消除诱发光化学烟雾的条件。

4、    事件发生后及早报告,及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    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消除群众的疑虑和恐慌,积极防范污染衍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要点

根据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的级别,分别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    Ⅰ级污染事故采取强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限制级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在全程范围发布环境污染警报,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烟雾污染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实施停产、禁排措施;实施严格交通管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重点区域内机动车禁行;城区全部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对未安装连续在线自动检测设备的重点污染源派专人蹲点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在光化学烟雾污染重点区域和烟雾下风向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实时监测数据,每五分钟至少应报告一次重点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十分钟至少应进行一次预报,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2、    Ⅱ级污染事故采取限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通告级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措施:在主要道路沿线和公共场所里的电子显示牌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和污染区域,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烟雾污染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大气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限行;重点污染区域的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在重点区域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实时监测数据,每十分钟至少应报告一次重点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十五分钟至少应进行一次预报,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3、    Ⅲ级污染事故采取通告级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并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鼓励公众减少有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鼓励企业自愿减排;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烟雾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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