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更好地保护水源地环境安全,根据《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要求,近日,我市制定下发了《抚顺市畜禽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重新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此举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次禁养区补充划定,按照各县区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共计划入18条河流,以河流水面最高水位线外扩300米范围划定限养区、2个地表水水源地划入禁养区,目的是确保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等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受畜禽养殖污染影响,确保辽河流域受养殖污染较大的河流降低养殖污染影响。调整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1176.08平方公里。调整后禁养区总面积为1138.83平方公里。
此次下发的“抚顺市畜禽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不仅包括了养殖禁(限)区划定依据、规划原则、原禁养区划定情况、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禁养区补充划定的情况、方案实施保障措施等,更重要的是从质量保障、法律地位保障、工作机制保障和设施建设保障方面对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禁(限)养区划定管控措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单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养殖,粪污处理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认真按照执行。通过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我市科学地调整划定畜禽禁(限)养区,是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通过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建设,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实现全市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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