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要求,2021年7月20日,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东北监督站)于辽宁省大连市组织召开乙级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监管职责移交会。
此次监管职责移交涉及辽宁省、吉林省共四家乙级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东北监督站介绍了移交工作背景、涉及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监管情况,整理了各营运单位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相关材料并移交给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议听取了各营运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东北监督站分别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签署了《乙级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监管职责移交备忘录》。
东北监督站相关负责人表示,乙级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监管职责移交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一是要做好无缝对接,明确省里具体责任单位,不能在移交之后出现监管真空;二是要提高监管水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面对新的监管对象,要做好培训、提升能力,充分了解营运单位的实际情况;三是在有效监管的同时要为营运单位做好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企业发展,以安全促发展;四是各监管部门以及营运单位要及时沟通,共同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东北监督站将继续配合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东北监督站、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人员及四家营运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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