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已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的通知》(抚环函字〔2022〕11号)和《关于对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的函》(抚环函字〔2022〕15号)要求完成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与复核工作。经排查复核,各县区均未发现农村黑臭水体,现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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