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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7-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

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土壤【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梁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印发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

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从业单 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 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 和个人执业情况的记录、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 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是指从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 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风险管控效果评 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相关工程监理、相关土壤和 地下水监测等活动的单位。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个人是指在上 述从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 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 称信用记录系统)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等工作,将信用记录 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管理。 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 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负责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涉及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 关评审信息、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从业单位负责在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 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五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由基本情况信息、 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 息举报核实情况等目录构成

第六条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是指能够确认、区分从 业单位身份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组织3 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 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住所和联系电话。

(二)专业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类型、发证机关、证书 编号和证书有效期限。专业资质信息一般适用于监测单位。风险管控、修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录入说明其自 身能力水平的相关资质信息。

(三)变更情况,包括上述单位基本情况等的变更。

(四)其他。

第七条 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是指能够确认、区分从 业个人身份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 和号码、所在单位名称、在岗情况及其证明材料等。

(二)变更情况,包括上述个人基本情况等的变更。

(三)其他。

第八条 从业单位业绩情况信息是指从业单位从事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项目业绩信息。

(一)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 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业绩情况信息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地块上原经营活动所属 行业类别、地块面积、项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及实际完成期 限(附证明材料)、所委托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单位、业主 单位等。

(二)从事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 控施工、修复施工、后期管理、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 测单位,业绩情况信息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 在地、地块上原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类别、地块面积、项目合 同约定完成期限及实际完成期限(附证明材料)、业主单位 等。

(三)其他。

第九条 从业个人业绩情况信息是指从业个人从事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项目业绩信息。

(一)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 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地块上原经营活动所属 行业类别、地块面积、项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及实际完成期 限(附证明材料)、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情况及负责篇章等。

(二)从事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 控施工、修复施工、后期管理、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 测单位的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地块上原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类别、地块面积、 项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及实际完成期限(附证明材料)、担 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况等。

(三)其他。

第十条 报告评审信息是指负责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 效果评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 规定对从业单位每次提交的相关报告组织评审后,报告是否 通过情况;关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报告评审信息还应当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意见和结论。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从业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 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情况。

第十二条 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是指有关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材料核查属实的,在 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予以记 录的情况。第三章 信息记录和公开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向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分配信用记录系统账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使用分配的信用记录系统账号,通 过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在信用记录系统中 提交从业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由从业单位统一记录,并提交从 业个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 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系统变更其基本情况 信息。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填报从业单位 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 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 评估、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 监测的从业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以及风险管控与修 复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提交评审或 备案前,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后期管理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 次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 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记录本次报告评审情况。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与信用记录系统共享报告评审 情况。对于未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 业绩情况信息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可在记录报告评审情况的同时,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 从业单位和个人的如下信息:从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从业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项目类别、项 目名称、项目所在地。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按有关规定与信用记录系统共享。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 情况信息虚假的,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举报。有关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及时组织核查;对核查属 实的,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 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 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情 况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只显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和后四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 公开的情形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修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信用记录等 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 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是否存 在信用记录,评审一次性通过率等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 标准、评标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与从业单位 签订合同,委托从业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的单位,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本办法所称“在岗”,是指个人与从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 者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在从业单位全日制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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