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许可机关 |
1 | 同意设置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6﹞5号 | 2026.5.21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2 | 同意设置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水厂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6﹞6号 | 2026.5.21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3 | 同意设置抚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将军水厂2号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6﹞7号 | 2026.5.21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2026年5月21日我局对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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