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已对以下单位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序号 | 窗体顶端 许可证编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所在区县 | 行业类别 | 注销时间 |
1 | 912104115873364855001U | 抚顺市华隆工贸有限公司 | 顺城区 |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2025-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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