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环保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其他

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11-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已对以下单位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窗体顶端

序号

窗体顶端

许可证编号

排污单位名称

所在区县

行业类别

注销时间

1

91210403MA10KJC57J001V

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洲区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2025-11-28

2

11210403001417107K001R

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人民政府

东洲区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2025-11-2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