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许可机关 |
1 | 同意设置抚顺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5﹞17号 | 2025.11.19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2 | 同意设置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页岩油化工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5﹞18号 | 2025.11.19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3 | 同意设置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脑科医院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5﹞19号 | 2025.11.19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4 | 同意设置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5﹞20号 | 2025.11.19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5 | 同意设置抚顺高新东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抚环排审﹝2025﹞22号 | 2025.11.19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11月19日我局对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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