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9月21日我局对抚顺东顺铸造镀锌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8670996(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
顺环审[2026]4号
关于抚顺东顺铸造镀锌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东顺铸造镀锌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抚顺东顺铸造镀锌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东顺铸造镀锌有限公司,在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村,拟投资200万元对现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内容主要为将部分待镀件(约占40%左右)由原来的酸洗除锈工艺,技术改造为抛丸除锈工艺;将现有镀锌锅燃煤加热炉,技术改造为生物质加热炉,生产规模为1000t/a镀锌件。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生物质加热炉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DA002(15m)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收集系统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尾气通过DA003(15m)排气筒排放;锌锅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烟尘引入水喷淋塔处理,净化后废气经DA004(15m)排气筒排放。经以上措施处理后,生物质加热炉废气排放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7)相关要求,同时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标准限值;抛丸工艺及浸锌工艺废气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7)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7)相关要求。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为成生物质加热炉、抛丸机以及配套风机等机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本项目炉渣、收尘灰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处理,废布袋、废钢丸厂家回收;废机油、喷淋塔残渣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存放于各个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七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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