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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辽宁绿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审批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8-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826日我局对辽宁绿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790113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辽宁绿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绿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辽宁绿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

一、项目位于抚顺市东洲区上鲜村109号,租赁抚顺市蒋氏包装制品厂现有闲置的部分厂区作为生产场所,主体工程:在原有厂房内建设年处理8万吨污泥生产线,设置进料区、辅料区、混料区、发酵区及成品区。其中发酵区位于厂房内南侧和东侧,共设有16条发酵槽,共计总容积为5784m3,并配置16台曝气风机,及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发酵后的污泥作为园林绿化用土。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要在混料区上方设置1个伞形罩(三面围板+软帘门)收集后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再通过1根15m的排气筒(DA001)排放;发酵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在每条发酵槽面安装可开盖板,并设置多个吸风口进行负压抽风,收集的恶臭气体通过集气管引至生物除臭塔,净化后废气通过1根15m的排气筒(DA002)排气筒排放;要采用封闭厂房、及时清理、喷洒除臭剂等方式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2、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生物除臭塔排放的废水回喷到发酵污泥表面,不许外排。

3、本项目要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本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供应单位回收利用;收尘灰回收作为生产原料使用;废填料暂存于一般固废处,厂家回收利用;废机油在危废贮存点内暂存,定期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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