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14日我局对抚顺和风抚顺县救兵镇通达园区6.7MW分散式风电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38号
关于抚顺和风抚顺县救兵镇通达园区
6.7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和风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和风抚顺县救兵镇通达园区6.7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和风发电有限公司拟投资3897.86万元,在抚顺市抚顺县救兵木业产业园内建设“抚顺和风抚顺县救兵镇通达园区6.7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由1台6.7MW风力发电机组、干式箱式变压器、开关站及集电线路组成。
建设规模:多年平均上网电量为1566.45万kW·h。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施工场地、临时施工道路定期洒水,施工材料堆放场密闭或用防尘网覆盖;运输车辆遮盖苫布,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置围挡等。
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2.施工期,雨天禁止施工,堆积土方时适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被雨水冲刷;机械设备防止漏油;施工废水经过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进行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排放。
3.施工期,选择低噪声施工机械;严禁夜间施工;施工人员应避免在高噪声环境中长时间持续作业;运输车辆禁止在晚间和午休时间鸣笛;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设。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营运期,优化设备选型、选择低噪声风机及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主机加装光影控制系统,风机610m防护距离内不建设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施工期,建筑垃圾进入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贮存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营运期,风电机组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六氟化硫及废蓄电池均暂存于危废暂存点(新建:面积4m2),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报废变压器直接由厂家负责回收拆解,综合利用。
本项目危废暂存点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5.施工期,严格管理,尽量减少占地;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加强宣传教育,减少对野生动物影响。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8.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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