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13日我局对抚顺炭素节能降碳智能化整体技改升级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36号
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抚顺炭素节能降碳智能化整体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63651万元在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西段47号(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建设“抚顺炭素节能降碳智能化整体技改升级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为189007m2(生产作业区占地面积为139944.22m2,生活区占地面积为49062.78m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生产车间:包括中碎配料及混捏成形车间、敞开环式焙烧车间、高压浸渍和隧道窑焙烧车间、石墨化车间、机加工车间等;
公辅设施:包括天然气调压站、变电站、锅炉房、加压泵房、导热油站、循环水站、检验室、综合办公大楼等;
仓储设施:原料转运站(包括断后针状焦、生石油焦等)、成品转运站、中间物料转运站、综合库房、固废库(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等;
环保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装置、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
本项目利旧1座天然气调压柜,利旧1条电极本体加工生产线(半自动加工线)。厂区其余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全部拆除重建。
建设规模:30kt/a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制品。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原料转运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煅烧烟气采用SCR脱硝+脱硫湿电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40m)排放;煅烧炉出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3;高15m)排放;煅后焦转运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高15m)排放;成型车间中碎筛分、返回料破碎筛分、磨粉工序采用5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排气筒(DA005-DA009;高15m)排放;3500成型混捏和沥青储罐烟气采用布袋除尘+沸石吸附+CO催化焚烧炉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0;高25m)排放;环式焙烧烟气采用SNCR脱硝+静电+沸石吸附+CO催化焚烧炉+脱硫湿电处理(隧道窑焙烧烟气采用外燃式TO焚烧炉+SCR脱硝后进入环式焙烧脱硫湿电),环式焙烧烟气与隧道窑焙烧烟气共用1根排气筒(DA011;高40m);电极清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2;高15m)排放;环式焙烧配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3;高15m)排放;电极抛丸机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4;高15m)排放;高压浸渍废气采用TO焚烧炉+静电除尘处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5;高15m)排放;电极框清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6;高15m)排放;电极平头机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7;高15m)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8;高15m)排放;石墨化烟气采用脱硫湿电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9;高40m)排放;石墨化配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0;高15m)排放;电极加工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1;高15m)排放;接头加工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2;高15m)排放;天然气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3;高15m)排放;危废库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4;高15m)排放;食堂设置1套油烟净化设施。
生产车间、库房全部封闭;生产装置各产尘点全部采用集气罩收集;粉状物料全部贮存在密闭储仓内,采用密闭皮带及气力输送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全部贮存在密闭仓库内。采用密闭提升机或密闭皮带等方式输送;物料装卸、储存、输送过程中产尘点采用集气罩或喷水等有效抑尘措施;环式焙烧炉、石墨化炉采用具有收尘功能的天车;沥青储罐产生的废气连接成型车间的沸石吸附+CO催化焚烧炉处理系统;汽油撬装设施设置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设施。
导热油炉、锅炉废气中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煅烧、焙烧、高压浸渍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沥青烟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4“二级”排放浓度,苯并[a]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烟气脱硝过程中的逃逸氨浓度满足《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相关要求;石墨化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氨及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其他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中型”规模标准。
各车间,危险废物贮存库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722-2019)中表A.1 特别排放限值;各车间门窗处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最高允许浓度。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
此外,本项目废气排放同时可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的排放限值要求。
煅烧烟气排口(DA001)、焙烧烟气排口(DA011)、石墨化烟气排口(DA019)分别设置1套在线监测装置;SCR/SNCR安装氨逃逸在线监测。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站(新建)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生活污水排放pH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其余(悬浮物、COD、BOD5、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放浓度。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东、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北、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污水站污泥外售;废树脂、废布袋、废原料包装袋返回厂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焙烧碎、生料碎、除尘灰全部返回车间重复利用,石墨碎部分外售,部分返回车间重复利用;废冶金焦粉、脱硫石膏、废耐火材料、落地灰全部外售。
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焦油、化验室废药剂、设备运转、维修等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危废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等,均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新建;占地面积:10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设地下水监控井3座(新建)。
6.本项目设置1座初期雨水池(新建;容积:1100m3)。
本项目采取三级风险防控措施。一级防控:在导热油储罐、沥青罐区设置高度为1.0m的围堰,围堰内设置边沟和事故水管线;并对车间和罐区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二级防控:在厂区设置雨排水切断系统、拦污坝、防漫流及导流设施;三级防控:厂区事故池(新建;容积:400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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