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6月2日我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润民畜牧有限公司肉鸡养殖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33号
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润民畜牧有限公司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原满族自治县润民畜牧有限公司:
你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润民畜牧有限公司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润民畜牧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在抚顺市清原县枸乃甸乡中心屯村新房子组建设肉鸡养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6栋鸡舍、锅炉房、办公室以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
建设规模: 年存栏肉鸡20万只,年出栏肉鸡120万只。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恶臭气体主要为养殖区、液体粪污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在饲料中添加EM菌;鸡舍、液体粪污处理设施喷洒除臭剂,液体粪污处理设施封闭并将各处理设施加盖等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法,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35m)排放。封闭式鸡粪暂存间采用负压收集方式将废气引入一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经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
锅炉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排放标准。
2.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厂区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鸡舍清洗废水进入废水收集池收集后,与锅炉废水一起经管道进入液体粪污处置设施处理后,还田利用。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本项目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1类标准。
4.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鸡粪,采取干清粪工艺,鸡舍内鸡粪日产日清,清出鸡粪直接由密闭罐车运至辽宁富千嘉生态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有机肥;病死鸡经消毒后在厂内病死鸡冰柜内暂存,定期由无害化处理单位抚顺市题桥动物无害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锅炉灰渣及除尘灰,袋装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统一外售综合利用;饲料残渣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弃布袋更换后由厂家回收;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物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防疫废物应单独收集暂存,严格按照当地动物防疫管理部门的要求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消毒剂包装物经消毒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