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5月11日我局对2023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上游抚顺段)——浑河流域新抚区小流域治理(二期)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8583709(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
新环审[2026]03号
关于2023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上游抚顺段)——浑河流域新抚区小流域治理(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2023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上游抚顺段)——浑河流域新抚区小流域治理(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为河湖整治项目,总投资508.40万元,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治理范围为千金河干流前邓段,以及千金河6条支流,包括千金村4条和唐力村2条。建设内容为生态固滨笼建设、生态绿化提升,河道治理长度3.354km,岸堤修复3.414km。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场界设置2.0m高硬质、密闭围挡;定期洒水降尘;开挖场、临时堆土场采用编织袋装土拦挡和苫布遮盖,堆土集中堆放,及时利用清运;车辆限速,物料运输时适当加湿或盖上蓬布,避免漏撒;选用环保型施工机械、车辆,选用质量较好的燃油。施工期土方工程、沙石料装卸、运输过程所产生的扬尘废气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扬尘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施工过程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经4座沉淀池(有效容积为10立方米)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周围村庄的旱厕。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地等管理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在施工场地与环境敏感点之间设立声屏障,高度为2.5米,长度为170米。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废弃土方用于低洼处填筑,且所产生的弃土均回填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回填区域不涉及农田。清除覆盖物、拆除建筑垃圾运至政府指定地点。河道清理生活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保护表层耕作土,施工结束后用于复耕和植被绿化;建成后对临时占用道路或绿地进行原有地貌恢复,土地整治及撒播草籽,同时加强绿化工程。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8、本项目运营期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四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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