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5月7日我局对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塑料再生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27号
关于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塑料再生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塑料再生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50万元在原有厂区内进行技术改造,将原有硬杂(PP、PS、ABS)生产线的湿法锤破改为破碎分选工艺;改造后项目生产能力不变。其余辅助、储运、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破碎分选工艺生产环节密闭,破碎分选工艺废气产生的轻质粉尘通过负压风选系统收集,经旋风和布袋除尘后,由排气筒(高15m;DA004)排放。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排放限值。
车间内无组织废气为进料、出料会产生的少量粉尘,进、出料在3#厂房(为封闭式厂房)内进行。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9浓度限值。
2.本项目清洗、脱水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废水根据水质情况通过生产废水总排口(DW001)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
运行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破碎分选工序金属类杂质、破碎分选工序除尘灰收集后外售;清洗废水沉淀污泥、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送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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