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3月9日我局对《抚顺市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3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53021370(清原县分局)
清环审[2026]2号 签发人: 张洪伟
关于抚顺市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市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抚顺市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市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源机制木炭加工厂”),2005 年 10 月成立,位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木材加工区,占地 23487m²,年产机制木炭 1 万吨。生产中原料需烘干至含水率 10% 以下,烘干炉原以炭化窑烟气供热。因原料来源变化、含水率升高,现有烘干能力不足,成品率偏低。企业拟投资 30 万元,新建 1 台 2.5t/h 生物质热风炉作为辅助热源,提升烘干效果。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本项目热风炉选用生物质成型颗粒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降低NOₓ排放量,产生的燃烧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DA002(30m)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采用袋装进厂,采用人工运送至上料口的方式,上料过程位于封闭锅炉房内,通过建筑阻隔,有效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本项目锅炉灰渣采用人工清理方式,清理灰渣时边洒水边清理。运营期生物质热风炉排放的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废水,企业现有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防渗旱厕,通过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产噪设备均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噪声污染治理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贡献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本项目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收尘灰和炉渣外售综合利用。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应环境保护要求。
5、地下水、土壤----将生物质燃料存于锅炉房;锅炉房地面、按一般防渗进行防渗处理,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7cm/s,并定期检查地面破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针对不同的污染防治区域采用不同的防渗技术要求。
6、污染物排放量----NOₓ 0.771t/a。该总量指标已纳入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7、环境风险----在项目运营期间,应加强管理,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清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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