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月8日我局对抚顺市昌元润滑油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8670996(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
顺环审[2026]1号
关于抚顺市昌元润滑油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市昌元润滑油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抚顺市昌元润滑油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市昌元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东沟村,拟投资300万元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储罐3座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规模为300m³内浮顶储罐两座,60m³卧罐一座。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装卸、储存过程全部密闭;装卸过程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并设置油气回收系统;储罐设置气相平衡系统;并设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产生的有机废气,处理达标后的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以上措施处理后,有组织废气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无组织废气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处理。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泵、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清罐时产生的清罐油泥,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上门清理收集后,直接运走处理、处置,不暂存;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七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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