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25日我局对G202 国道黑大线清原城区段改建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54号
关于G202国道黑大线清原城区段改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你单位《G202国道黑大线清原城区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拟投资63402.52万元,建设“G202国道黑大线清原城区段改建工程”。项目位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内,工程起点位于瓦子窑村瓦北线与黑大线平交口以南200m处,终点位于清原气象局西侧约400m。主要建设内容:对原国道进行城区段改移新建,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长度为11.310km,设计速度为60km/h,路基宽度20m,路面宽度18.5m,共设置中桥47m/1座,涵洞26道,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1271m/3座,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交104m/2座,通道15m/1座,平面交叉11处。项目建成后,原国道黑大线(G202)穿城段定位为城市道路。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1)对距离路线红线0~100m路段路线施工区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抑制扬尘;(2)本工程新建施工便道铺设石屑、碎石路面,控制机动车轮碾压的影响;施工便道和进出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运输材料覆盖封闭运输;严格实行防治施工扬尘的“6个100%”;(3)本工程混凝土拌合采用站拌工艺,拌合设备设置有封闭式料仓,料仓顶部设置袋式除尘器,搅拌机配备有袋式除尘器;水泥、矿粉、粉煤灰进行罐装,进料采用密闭输送,进料操作时应保证材料罐顶的密封性能,预留通气孔应配置除尘设施;砂石等块状物料遮盖苫布,砂石筛分工序喷水条件下进行,砂石投料采用密闭处理,喷水抑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场地车辆出入口建设车辆冲洗装置;(4)在经过村庄等敏感点的线路区域沥青混凝土摊铺时应优化施工时序,选择合理的时间和天气条件。
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拌合站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产生的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排放限值;拌合站厂界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施工期(1)桥梁施工应尽量选择枯水季节,以避免桩基的水下施工;钻孔作业前抽出围堰内的积水,经管道输送至岸边的沉淀池,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道路洒水抑尘,禁止施工废水乱排;在钻孔桩在施工前在河岸边设置泥浆沉淀池和干化池,钻孔过程产生的钻渣、泥浆废水经管道输送至岸边的泥浆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泥浆循环使用不外排,废弃泥浆和钻渣经干化池处理后运至弃土场;长脖沟公铁分离式桥水中墩施工时,泥浆沉淀池和干化池设置在浑河东岸,辽宁清原红河谷国家森林公园和浑河源头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区域;(2)选用先进的设备、机械,以有效地减少跑,冒、滴、漏的数量及机械维修次数,从而减少含油污水的产生量;施工期施工生产生活区内不设置维修场,机械设备维修依托周围村镇的专业修理厂;施工生产生活区内设置1个20m3隔油沉淀池,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收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入外环境。施工生产生活区场地内设置1个10m3沉淀池,预制场、拌合站冲洗废水收集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拌合生产工艺,不外排入外环境;施工生产生活区建设施工临时住房,施工生活营地设置在施工生产生活区东侧,选址距河流300m以上;施工生产生活区设置60m3防渗化粪池,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委托处理。
3.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应合理地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禁止夜间施工,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沿线村民的影响。对距离路线红线70m范围内的居民区路段设置移动式隔声屏,通过加强设备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本项目拟在K1+825~K1+900路段五里庙三层居民楼更换隔声窗18户及清原天主教堂(K4+520)面相道路一侧更换隔声窗;在K4+250~K4+850、K4+450~K5+900、K4+900~K5+250、K6+300~K6+700、K6+300~K6+450、K6+600~K6+700、K6+950~K7+400等距敏感目标较近路段采取安装吸声声屏障降噪措施,同时K0+600~K0+700路段平房居民区1左侧2户居民对其采取环保搬迁。此外,将在公路敏感点两侧设置绿化带,增强降噪效果。
4.施工期(1)路基调配剩余的土石弃方临时堆放于永久占地范围内,及时运送至弃土(渣)场,并做好运输过程中车辆及路面保洁;(2)施工产生废弃施工材料、拆除垃圾等建筑垃圾,尚能使用的及时用于其余路段或供周边地区修补乡村道路或建筑使用,分类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就近送沿线当地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区处置;(3)桥梁施工时使用的护壁泥浆设置泥浆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对于钻渣、废泥浆设置干化池进行干化处理后,送至弃土(渣)场进行处理;(4)施工期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废水收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对收集的废油采取打包封闭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5)在施工场地设置垃圾桶,对生活垃圾分类化管理,并加强管理和维护,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5.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公路沿线特别是跨越水体的桥梁路段,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设置防撞墙、应急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建设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搬迁工作,并负责妥善解决本项目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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