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抚顺市鹏格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批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抚顺市鹏格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478320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抚顺市鹏格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市鹏格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抚顺市鹏格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本项目位于抚顺市东洲区新太西街西、绥化路北,总占地面积 3035m2,建设汽车服务用房、综合辅房、加油岛,共设置4台双枪双油品潜油泵式加油机,2台四枪双油品潜油泵式加油机,共计6台加油机,同时配备储油罐等辅助设施及配套环保工程,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洗车服务,项目建成后,预计成品油年销售量约1600t/a。项目拟资金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抑制扬尘的“六个百分百”要求;本项目要设置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含在线监测系统)+4米高排气筒等环保设施,本项目产生的油气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相关限值。
2、本项目洗车废水要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公共卫生间废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站区防渗化粪池,最后排入章党污水处理厂。本项目生产废水水质要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且符合章党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本项目危险废物中储油罐清理产生的废油渣、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加油机产生的废滤芯、隔油池清理产生的废油泥,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即清即运并安全处置,不许在本加油站内暂存。
4、本项目要采用基础减震、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进行降噪,厂区厂界四周昼间、夜间噪声排放值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5、项目要按相关规范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设置;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事故照明设施;加强固体废物储存管理;定期巡视风险区域、严禁烟火,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6、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指标为0.0783t/a、0.00783t/a;氮氧化物、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0.337t/a。
7、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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