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400万米高强度塑料导爆管拉制生产线、新建年产500万发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油气井用电子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自动化柔性装配生产线工艺技术与装备科研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44号
关于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400万米高强度塑料导爆管拉制生产线、新建年产500万发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油气井用电子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自动化
柔性装配生产线工艺技术与装备科研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400万米高强度塑料导爆管拉制生产线、新建年产500万发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油气井用电子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自动化柔性装配生产线工艺技术与装备科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3207万元建设“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400万米高强度塑料导爆管拉制生产线、新建年产500万发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油气井用电子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自动化柔性装配生产线工艺技术与装备科研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利用位于企业南侧现有835工房(建筑面积:332.2m2),新建2条年产250万发电子雷管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共计生产电子雷管500万发;替代原866工房生产1000万发电子雷管产能缩减的500万发电子雷管。
利用现有位于企业东侧865工房(建筑面积:1232.4m2),新建1条年产100万发油气井用电子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生产线及配套工程。
在原有高强度塑料导爆管工房(637工房)内新建1条年产2400万米高强度塑料导爆管拉制生产线及其配套工程,建筑面积1146m2;替代原有632工房20200万米普通塑料导爆管生产线产能减少的2400万米普通塑料导爆管。
866工房生产1000万发电子雷管产能缩减为500万发,缩减500万发电子雷管由835工房生产线代替。
632工房20200万米普通塑料导爆管生产线产能缩减2400万米,缩减的2400万米普通塑料导爆管由637工房高强度导爆管生产线代替。
其他辅助、储运和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 浓度限值。
本项目所有产品均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生产,电子雷管焊锡工序和激光扫码产生的颗粒物,涂干燥漆、酒精擦拭设备、浸泡机油和高强度塑料导爆管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至大气中;本项目不合格产品放置销爆塔中,引出引线,点燃引线销爆,通过销爆塔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中表3浓度限值。
2.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通过管网排入前甸镇污水厂。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不合格产品,暂存厂房内废品库,日产日清,由厂内销毁塔销毁;脚线和芯片剪切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暂存于工房内废品库,由厂内相关部门统一处置,销爆塔残渣暂存于现有固废间,由厂内相关部门统一处置。废漆桶、废油桶暂存于厂内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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