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21日我局对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00t/a对硝基苯胺装置扩能改造及8000t/a对苯二胺装置新建工程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29号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00t/a对硝基苯胺装置扩能改造及8000t/a对苯二胺装置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建设规模:对硝基苯胺10000t/a、对苯二胺8000t/a。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书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对硝基苯胺工艺废气与对硝基苯胺废水预处理废气经现有“五级水吸收+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由对硝车间排气筒(DA004;高25m;依托)排放;
有组织排放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93)表2标准值。
对苯二胺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废气经“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DA012;高25m;新建)排放;
有组织排放苯胺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
导热油炉配套低氮燃烧器,废气经排气筒(DA010;高22m;依托)排放;
天然气锅炉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
危险废物焚烧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浓度限值,危险废物焚烧炉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1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NMHC、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7浓度限值,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2.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对硝基苯胺产品工艺废水经“氨气吹脱+YE裂解还原+FY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蒸发除盐”装置(设计能力200t/d)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蒸汽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本项目生活污水、对苯二胺产品工艺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000m3/d)经“水解酸化+A/O+射流曝气+沉淀”工艺处理达标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抚顺高新东泽污水处理公司;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中COD、氨氮、SS、总氮、氯化物、磷酸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放浓度,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浓度,石油类、苯胺类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表3排放限值。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5.“以新带老”措施,污水站所有池体硬封闭,微负压抽排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改造为“一级生物喷淋除臭+一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三效蒸发脱氨池封闭、对硝车间晾水塔封闭,和三效蒸发尾气一同引入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现有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6.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7.三级风险防控措施依托现有。
8.取消《关于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环审﹝2025﹞4号)中4,4-二氨基苯磺酰苯胺(DASA)生产线及氯化钙生产线的建设。
9.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0.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1.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2.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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