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源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开采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28号
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源矿业有限公司
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源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源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源矿业有限公司拟投资2912.9万元建设铁矿开采项目。本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对采区Fe1、Fe2、Fe3号铁矿体进行开采,采用斜坡道开拓方式,汽车运输,采用留矿全面嗣后充填采矿法回采工艺。拟建设斜坡道XPD、回风井FJ、天井等;位于斜坡道XPD东侧设置工业场地(新建;占地面积:4551㎡);其余辅助、储运、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现有。
开采规模:铁矿15万t/a。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井下凿岩采用湿式凿岩;爆破后即进行通风,必要时,对采场采取强制加强通风措施;在原矿装卸过程中要求降低装卸高度,必要时可对矿堆进行洒水抑制粉尘的飞扬;矿石中转站为彩钢全封闭式,地面硬化并定期洒水;运输道路硬化、限速行驶、车辆加盖苫布、定期洒水降尘。
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7排放浓度限值。
2.本项目产生废水主要井下涌水,经过井底水仓及地表高位水池的沉淀后,回用于凿岩用水、抑尘、绿化用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淘,不外排。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生产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1类标准。
4.本项目基建期废石回填露天矿坑,不设堆存场;营运期废石直接回填采空区,不升井。废机油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源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治理复垦。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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