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22日我局对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19号
关于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投资1067万元建设矿坑生态修复项目。本项目位于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上窑沟村滚马岭采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企业尾矿库提级治理改造项目产生的尾矿砂作为回填物料对滚马岭采区露天矿坑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面积14000m2。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配备洒水车对运输道路施工作业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对非作业采用苫布罩盖措施;车辆限速,物料运输时适当加湿或盖上蓬布,避免漏撒;选用环保型施工机械、车辆,选用质量较好的燃油。
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 浓度限值。
2.本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容积:10m³)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和生活垃圾,矿坑平整过程产生的土石方全部作为场地平整材料,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处理。
5.施工完成后对施工区域进行生态绿化、植被恢复;运行期重点监测植被成活和长势情况。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8.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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