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22日我局对废钢铁炉料加工配送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20号
关于废钢铁炉料加工配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康宏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废钢铁炉料加工配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康宏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拟投资4000万元建设“废钢铁炉料加工配送项目”。本项目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河西街与演武路交叉路口西北侧,租用现有闲置厂房(钢结构封闭厂房;建筑面积:7500m2),购置液压金属打包机、吊车等设备,新建年处理废钢铁6万吨的生产线,生产废钢炉料,外售抚顺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真空感应炉炉料)。其他储运、辅助、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原有。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剪切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新建;DA001;高15m)排放。在生产厂房上方棚顶安装喷淋设施对装卸、打包等产生的无组织粉尘进行降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小型”规模标准。
2.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该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最终由海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分拣出的塑料等杂质、其他金属,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新建;面积:200m2),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散落在厂房地上的沉降尘收集后同收尘灰随原料一同进入打包机,统一回用于生产中。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置于密闭的专用桶中,暂存于危废贮存点(新建;面积:20 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处理。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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