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21日我局对抚顺市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危废储存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4号
关于抚顺市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危废储存设施升级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市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危废储存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对厂内现有库房进行危废储存设施升级改造,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新增4个储罐、将原工具库改造为危废仓库。其余公用辅助工程依托原有。
建设规模:储罐总容积910m³,危废仓库占地面积1445.36m2。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罐区密闭管道收集,仓库2密闭库房+吸风管收集,一同进入1#VOCs净化系统(碱洗+活性碳吸附)、仓库1密闭库房+吸风管收集,进入3#VOCs净化系统(碱洗+活性碳吸附),与其他VOCs废气一起经排气筒(DA001;高20m)排放。
H2S、NH4、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中表2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的恶臭类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标准值。
2.本项目VOCs净化系统碱液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的少量碱液用于急冷塔急冷用水。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
4. 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仓库,送本厂焚烧炉焚烧。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罐区设围堰,厂区东北角设置2500m³的事故池,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防止事故废水流出厂界。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 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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