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浑河支流章党河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哈达镇段)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478320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源涵养区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浑河支流章党河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哈达镇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
你局报送的《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浑河支流章党河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哈达镇段)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项目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属于河湖整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围栏工程(河道封禁工程)、护岸工程、生物防护工程(种植五角枫374 株、花灌木花带 2240m3)以及项目的配套的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项目拟总投资 952.84万元。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物料运输时采取适当加湿或篷布覆盖,控制车速,定期洒水抑尘;加强施工机具维护和管理,使用优质燃料。厂界必须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扬尘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敏感目标处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施工期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项目废水不许外排。
3、项目要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运输车辆经过场镇和居民段时限速禁鸣,夜间禁止运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在各工程段临近村庄段设置3m高声屏障。项目必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敏感目标处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
4、项目的生活垃圾由施工方负责清运至市政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由环卫部门最终运到城市生活垃圾场处置;建筑垃圾运送 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现场不得遗留土方。
5、工程结束后,要对开挖面裸露地表、临时占地采取表土回填,恢复河道原有功能;对临时占地进行原有地貌恢复,裸露地面进行播撒草籽恢复植被。
6、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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