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辽宁麦得隆塑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6880606(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
抚环望审[2024] 1号
关于辽宁麦得隆塑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麦得隆塑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麦得隆塑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麦得隆塑料有限公司位于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55号,拟投资3000万元对现有项目进行改扩建,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一车间进行改造,将部分库房改造为二车间与三车间,在现有用地内新建库房一间,新增1030m2。主要产品为塑料桌椅、餐盒、塑料桶、其他塑料制品等,产能新增540t/a,总产能达到1500t/a。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投料搅拌粉尘采取车间内洒水抑尘措施;每台注塑机均配套伸缩式集气罩,一、二、三车间有机废气各采用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尾气分别经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粉碎机加设集气罩,粉碎粉尘经集气后,由布袋除尘器除尘,排气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4)。经以上措施处理后,NMHC、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
2.新增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入市政管网,最终由三宝屯污水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注塑机、拌料机、环保装置风机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音后,厂界噪声应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
4.废包装、废边角料与废品、除尘器收尘、除尘器废布袋属于一般固废,废包装集中收集,入一般固废暂存处暂存,定期交市政部门清运处置;废边角料与废品直接粉碎回用;除尘器收尘收集于一般固废间内,定期交市政部门清运处置;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带走处置。废机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于危废贮存库内,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指定地点,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置。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隐患排查。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8.本项目运营期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五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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