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环保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批准项目公告

抚顺市——抚顺惠友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与钢渣无害化处理及高效利用项目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3-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27日我局对抚顺惠友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与钢渣无害化处理及高效利用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9号

  

关于抚顺惠友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与

钢渣无害化处理及高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惠友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惠友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与钢渣无害化处理及高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惠友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800万元建设建筑垃圾与钢渣无害化处理及高效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座生产车间(1车间利旧,占地面积3000m2,厂房内建设1条机制砂与废钢渣协同生产线;2车间新建,占地面积3000 m2,设置1条机制砂与废钢渣协同生产线)、1座原料库房(新建;占地面积4000 m2)、1座成品库房(新建;占地面积2000 m2)。其他辅助、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年处理建筑垃圾30万吨、废钢渣10万吨(两种产品不同时生产)。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共设置2套布袋除尘器及2根排气筒(高15m)。即1车间产尘设施设置在封闭厂房内,上料、鄂破机、撕碎机、对辊机、筛分机等设备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2车间产尘设施设置在封闭厂房内,鄂破机、撕碎机、对辊机、筛分机等设备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车辆在厂内运输过程采取运输物料覆盖+洒水抑尘措施,原料、成品装卸过程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原料及成品贮存均为封闭库房。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2.洗砂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使用吸污罐车外运。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隔声、基础减振、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收集粉尘;建筑垃圾分选、破碎、磁选出的废玻璃、砖瓦、板材、废金属物料;磁选铁粉;压滤泥渣均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新建;占地面积5m2),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