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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抚顺庆宇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3-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27日我局对抚顺庆宇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10号

  

关于抚顺庆宇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庆宇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抚顺庆宇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庆宇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在抚顺市清原县红透山镇沔阳村原普临镍业厂区东侧建设 “碎石加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条破碎生产线(破碎能力为90万t/a;全封闭式车间;总建筑面积3792.6m2);本项目不设原料堆场,原料即来即生产,生产车间外上料处设原料卸料点(占地面积60m2);本项目不设产品堆场,产品即产即运走,车间外设置5处产品落料点(每处占地面积60m2)。其他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现有。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废气产生环节主要为装卸粉尘,卸料点堆存粉尘、产品落料点扬尘,破碎、筛分、色差分选产生的粉尘,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运输车辆动力起尘等。本项目破碎、筛分工序废气经3台集气罩+1#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经排气筒(P1;新建;高20m)排放;1#色差分选工序废气经1台集气罩+2#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经排气筒(P2;新建;高20m)排放;2#色差分选工序废气经1台集气罩+3#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经排气筒(P3;新建;高20m)排放;原料上料、产品落料点位0-10mm泥沙料和粉料设喷淋装置;原料装卸、卸料点堆存、厂内运输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抑尘;车辆行驶时减速慢行,且必须封盖严密;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

营运期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2.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运输车轮清洗水,经2个10 m3沉淀池(新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回收原料粉尘、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沉淀池泥渣、废布袋、落地粉尘、废机油和员工生活垃圾。

废布袋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生产过程回收原料粉尘、落地粉尘及沉淀过程泥渣统一收集后外售,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不在厂区暂存。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采用密闭桶装方式收集,并临时存储至危险废物贮存点内(新建;占地面积10m2)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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