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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3-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26日我局对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8号

  

关于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拟投资1417.4万元对现有项目进行改扩建。

主要建设内容:201单元利用公司现有热脱附装置剩余部分生产能力处理污染土壤;拟将203单元燃料由天然气改为天然气、燃料油与生物质燃料;新建一套陶粒生产装置(206单元)。其他储运、辅助和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新增年处理污染土壤3.3万t,新增年生产陶粒10万m³8万t/a)。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陶粒仓库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由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1#丙类仓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4;高15m)排放;201单元粉料仓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由排气筒(DA005;高15m)排放;201单元热脱附废气通过“极冷+小苏打干法脱硫+活性炭喷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9;高25m)排放;203及206单元陶粒焙烧废气通过“旋风除尘器+SCR脱硝+小苏打脱硫+活性炭喷射+多管散热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48m)排放。

热脱附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二噁英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中表4限值;陶粒焙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铅、汞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4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重金属、二噁英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中表4限值,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陶粒仓库、丙类仓库及粉料仓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氨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09;DA002)设置在线监测系统(依托原有)。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2.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措施。

运营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

3.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陶粒)属于一般固废,定期外售;201单元除尘灰与203单元陶粒生产除尘灰回用于203单元生产;净化后的土壤回用于206单元;生物质料仓除尘灰用作生物质燃料;废脱硝催化剂、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吸收完危废的锯末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建设单位201单元处理危险废物时,吸收完危废的锯末与危险废物一同处理;201单元热脱附过程产生的底泥以及洗车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产生的底泥送往201单元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4.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8.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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