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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3-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7日我局对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变更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4号

  

关于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拟投资13373.12万元在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台沟村建设相对独立的两套生产系统(1号、2号)。

1号选矿生产系统包括原矿受料槽、破碎车间、料仓、筛分车间、磨选矿车间、精矿池(占地面积3000m2)、废石仓(占地面积50m2;半封闭);等主体及辅助工程; 2号选矿生产系统包括原矿受料槽、粗碎车间、料仓、中细碎及筛分车间(含A、B两套中碎、细碎系统,设备相同,一用一备)、破碎料仓、磨选车间、精矿池(占地面积6000m2)、废石仓(占地面积300m2;半封闭)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原矿堆场(占地面积36000m2,全覆盖)、拆除1个燃煤锅炉(1.5t),办公楼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主要变更内容尾矿干排工艺及建设地点变化:脱水车间占地面积 2150m2,干排车间占地面积1840m2,集水池有效容积3150m3;粗砂临时堆场占地1500m2,细砂临时堆场占地1000m2; 新建厂外尾矿输送管线(其中脱水车间至干排车间尾矿管线,长1444.17m,管径为DN315,材质为HDPE;回水管线由干排车间经集水池后返回脱水车间,长1730.63m,管径为DN400,材质为HDPE);

生产规模:1号系统处理原矿能力为120万t/a、产铁精矿粉26万t/a,废石12万t/a,尾矿82万t/a。2号系统处理原矿能力280万t/a,产铁精矿粉60万t/a,废石30万t/a,尾矿190万t/a。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1号生产系统破碎产生的粉尘通过“水喷淋+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高20m)排放;筛分产生的粉尘通过“水喷淋+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高20m)排放;

2号系统粗碎产生的粉尘通过“水喷淋+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高20m)排放;

2号系统中A、B两套中碎、细碎系统设备相同,为一共一备,交替使用,A(中碎、细碎)、筛分产生的粉尘通过“水喷淋+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高20m)排放;B(中碎、细碎)、筛分产生的粉尘通过“水喷淋+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高20m)排放;

有组织排放粉尘浓度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6排放限值。

无组织粉尘治理措施主要采取生产车间厂房封闭、皮带机封闭、原矿装卸过程洒水抑尘、干选废石临时储存在半封闭储仓,尾矿砂临时堆场四周设2.5m围挡、围挡上方布设防尘网、顶部设顶棚、装卸过程中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减速慢行并加盖苫布、路面硬化等。

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7浓度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2.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选矿废水,干排车间浓密机溢流水及过滤机过滤水排入集水池内(容积3150m3),再利用回水泵全部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

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容积500 m3)定期清掏。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主要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碎石厂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本项目尾矿属于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尾矿砂(粗)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尾矿砂(细)用于本公司所属矿山井下充填;废石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废石仓定期外售;除尘灰回用进入选矿工艺;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在固定容器中储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5m2),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新建3眼地下水监控井。

6.本项目利用原有尾矿库回水池改造为厂区事故池(容积3780m3);厂界设置截洪沟;原矿堆场四周设置挡土墙、修建截排水沟。

7.本项目不再使用尾矿库,尾矿全部采用干排工艺。原有尾矿库必须关闭并进行土地复垦。

8.本批复生效后,“关于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环审﹝2020﹞1号)”废止。

9.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10.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1.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2.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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