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环保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批准项目公告

抚顺市—土高线与沈吉线K60+022道口平改立工程项目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5-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5日我局对土高线与沈吉线K60+022道口平改立工程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23号

  

关于土高线与沈吉线K60+022道口平改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市东洲区生态保护中心:

    你单位《土高线与沈吉线K60+022道口平改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市东洲区生态保护中心拟投资4226.49万元,建设土高线与沈吉线K60+022道口平改立工程项目。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万金屯村,起点位于土高线,设计桩号K0+000,终点与土高线相交,设计桩号K1+084。采用1-11m框架桥下穿沈吉铁路,路线全长1.084km,主要包括路基、路面、下穿、桥梁、涵洞、改河、改渠、交叉、交通、排水、防护等工程。道路等级为二级公里,设计速度40km/h。本项目实施后,既有平交铁路道口永久封闭,对应绕行段降级为乡道且不进行改造。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移动式围挡;施工中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运输、装卸、临时堆放等易于产生扬尘的场所,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施工材料运输时加盖蓬布,配置防洒装备;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和各类燃油施工机械使用优质燃油;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采用全封闭方式运输,使用摊铺机摊铺;焊接施工时,使用焊接围挡;弃渣场进行遮盖,并对弃渣增加含水率。

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施工期沥青烟尾气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

2.施工生产营地内设置1座简易隔油沉淀池(有效容积4m3),对施工机械冲洗及车辆冲洗产生的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于设备冲洗;K0+560桥梁施工基坑附近设置1座泥浆沉淀池(有效容积30m3),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在路基两侧排水边沟与河流相汇处各设置1座土质沉砂池(每座有效容积4.5m3),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营地生活污水采用临时性环保厕所(粪污水定期清掏用作农肥),距离营地较远施工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的生活设施;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材料堆放场地不得设在水体附近,临水路段施工时,严禁将施工余土及垃圾倾倒入地表水体。

3.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活动,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施工过程中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机械设备和工艺;施工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加强交通管理,经过村庄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及禁止鸣笛标志;加强公路路面养护,保证平整度;运营期加强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相关措施。

本项目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运营期该项目涉声环境保护目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4.项目废弃土石、泥浆沉淀池中的废弃泥浆及隔油沉淀池和土质沉砂池中的沉渣全部按规定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外运处理。

5.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