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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抚顺县救兵乡新芳地板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5-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511日我局拟对抚顺县救兵乡新芳地板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511日-2026513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57664362

 真:024-57661006

地址: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行政服务中心邮编:113002   

一、项目名称

抚顺县救兵乡新芳地板厂技术改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

抚顺县救兵乡板城村

三、建设单位

抚顺县救兵乡新芳地板厂

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辽宁泽枫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救兵乡板城村,总投资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占总投资的21.4%。主要技术改造内容为:在现有厂房基础上建设1条地板UV漆辊漆紫外光固化生产线,UV底漆、面漆合计消耗量约10万t/a,建成后年可喷涂地板50000m2。

六、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本项目漆线位于全封闭生产厂房、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密闭生产装置收集后经带自动控制系统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砂光工序位于全封闭生产厂房、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经密闭生产装置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铣槽工序位于全封闭生产厂房、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经密闭生产装置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工序(DA002)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砂光工序(DA001)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漆线(DA001)NMHC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本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

2.废水

本项目生产无需水、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无新增废水。

3.噪声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 dB(A)。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垃圾。库房三内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15m2),用于贮存废包装、废布袋及除尘灰、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占地面积1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治措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主要是危险废物贮存点。防渗措施: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一般污染防治区主要包括办公室、生产车间内除危险废物贮存库其他区域、产品库房等,防渗措施: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简单防治区:地面硬化。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企业应定期检査各项防渗措施,及时维护保证防渗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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