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3月13日我局拟对抚顺市宝秋煤矸石烧结砖厂2025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7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5478320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通讯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虎西街15号 邮 编:113003
一、项目名称
抚顺市宝秋煤矸石烧结砖厂2025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原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
抚顺市宝秋煤矸石烧结砖厂
四、环评单位
蓝凌(辽宁)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抚顺市宝秋煤矸石烧结砖厂2025扩建项目位于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原厂区内。本次扩建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办公室及防渗化粪池等,对隧道窑、干燥窑、破碎车间、静停库进行改造;新建原料库、车辆轮胎清洗平台,本次产能扩建同步完成环保设施全面升级,在产能翻倍的前提下,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降低。项目建成后产能由6000万标块/a提高至1.2亿标块/a。项目拟投资19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9万元。
六、环境保护措施
1、本项目原料制备排放口(DA001)为现有原料破碎、筛分工序废气排气筒,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废气污染物要进入旋风除尘和袋式除尘组合处理装置处理,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表2排放限值;窑烟治理排放口(DA002)为现有烧结、干燥废气排气筒,污染防治措施为双碱法脱硫装置(协同除尘、脱硝),项目在现有双碱法脱硫装置前新建1套低氮燃烧+ SNCR脱硝装置,在脱硫后建1套湿式电除尘装置,废气经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污染物颗粒物、SO2、NOx及氟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表2排放限值。原料库房、破碎车间、隧道窑,采取封闭式厂房、喷雾降尘、出入车冲洗等措施后,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氟化物厂界排放浓度要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表3标准限值。尿素罐采用密闭罐,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
2、本项目洗车平台废水排入沉淀池后循环利用,无外排废水。
3、本项目产噪设备要设置于室内,并采取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定期设备检修维护等措施后,运营期厂界东、南、西、北侧昼、夜间噪声贡献值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抚顺市养老院、新太河村散户1和新太河村散户2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要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为除尘灰、脱硫渣、次品砖、底泥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要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的空黄干油桶要由厂家回收。
5、本项目厂区地面要使用钢筋混凝土进行了固化处理。
6、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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