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19日我局拟对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石蜡成型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9日-2025年12月23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58583709(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
通讯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71号
邮 编:113008
一、项目名称
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石蜡成型搬迁改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
抚顺市新抚区胜利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B园
三、建设单位
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辽宁福润金丰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位于抚顺市新抚区胜利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B园,拟投资4473.91万元建设石蜡成型搬迁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座生产车间,内设4套成型机、3套码垛机组、4套包装机组及配套设施,4套成型机组配套建设单独封闭冷室,同时对5座储罐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建设规模:年产全精炼石蜡12万吨、半精炼石蜡5万吨、粗石蜡1万吨。
六、环境保护措施
6.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采用清洁燃料天然气,产生的锅炉废气经20m高排气简排放;有机废气及氨气通过装置封闭及车间封闭的方式进行控制。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限值;有机废气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其修改单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限值标准。
6.2水污染防治措施
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水补充水全部蒸发损耗;锅炉排水、软化水排水回用至203单元脱硫塔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内已有污水处理站,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抚顺胜利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6.3噪声防治措施
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东、南、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厂界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
6.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遗撒蜡作为原料回用;废石蜡储罐残渣、废离子交换树脂送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冷冻机油收集在固定容器中,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统一收集在固定容器中,废含油抹布采用密封袋装,与废机油桶一同暂存在危废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实验室废液收集在固定容器中,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站污泥定期由吸污车抽走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6.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依托的污水处理站、危废贮存库、厂内应急事故池、液态石蜡罐区以及新建的泄氨池、氨压机室及石蜡成型装置区为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及装卸站为一般防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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