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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项目拟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7-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0日我局拟对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2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5478320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通讯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虎西街15号           邮 编:113003

一、项目名称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项目

二、建设地点

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4-4号

三、建设单位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评单位

辽宁清远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4-4号,主体工程新建实验室(建筑面积809.34m2)、碎样间(占地面积80m2)和产品库房(占地面积50m2)并内设检测设备及相应的环保设施,项目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检测、国土资源调查样品检测、地质环境检测以及土工试验,年检测样品量约5000件。项目总投资410.32万元,环保投资50.8万元。

六、环境保护措施

1、本项目实验楼有组织排放废气要经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碎样间有组织排放废气要经1套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2、项目实验废液和头道清洗废水要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器皿纯水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经自建的一体化实验室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排入化粪池,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三宝屯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至化粪池,再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三宝屯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放的废水必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3、项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基础减振、再通过建筑物隔声进行减噪。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生活垃圾收集后分类袋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工业固废要暂存于固废暂存处,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要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项目试剂库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处地面必须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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