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6日我局对金久奇(抚顺)药业有限公司65吨年环氧系列衍生产品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25号
关于金久奇(抚顺)药业有限公司
65吨/年环氧系列衍生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金久奇(抚顺)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金久奇(抚顺)药业有限公司65吨/年环氧系列衍生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金久奇(抚顺)药业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建设65吨/年环氧系列衍生产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依托101车间现有空间建设S-4-氯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戊环(简称“S314”)生产线,利用现有104车间建设磷脂酰胆碱生产线。其余储运、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 年产30吨S-4-氯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戊环、10吨氢化磷脂酰胆碱、8吨多烯磷脂酰胆碱、2吨溶血磷脂酰胆碱。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101车间(S314)、104车间(磷脂胆碱)工艺废气生产线废气经管道进入碱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6;高20m;依托)排放。
NMHC、TVOC、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排放限值;正己烷、丙酮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
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C.1排放限值;
厂界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
排气筒(DA006;高20m)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依托)。
2.本项目无组织排放VOCs的控制,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5.2—5.7的控制要求。
3.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软水制备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园区管网排入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污染物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1996)及其修改单中表4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放浓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利旧)。
4.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降噪、减振、隔声罩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5.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过滤废渣、蒸馏釜残、离心废液、冷凝废液、废活性炭、废包装袋(内衬袋)等,暂存于危废暂存库(依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外包装)为一般固废,外售处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7.本项目依托厂内现有三级防控系统。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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